(2017)京0108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建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北京紫云阁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女,1971年4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雨,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紫云阁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朱胜斋。本院在执行张建林与北京紫云阁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紫云阁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有银行存款941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人已分配案款1344.57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