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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唐仁树与马传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仁树,马传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仁树,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传苓,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再审申请人唐仁树因与被申请人马传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新43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仁树申请再审称,1、原审审理程序错误:被申请人马传苓与周林(已去世)签订了农家乐出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周林意外身亡,依据法律规定,应有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该农家乐的经营权及相关财产。申请人唐仁树系周林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诉讼时遗漏了其他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原审法院也未依法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因该案审理在程序性错误,依法应当再审。2、原审判决结果极不明确,”被告唐仁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马传苓所有的位于福海县良种场农家乐的房屋及蒙古包、砖房、大棚等全院的土地及设施”,原审法院只查明了被申请人马传苓出租给周林的财产范围,但对周林自建的添附物为调查,导致判决不明确未达到定纷止争的诉讼目的,请求法院对该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31日,原告马传苓与被告周林签订了《农家乐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福海县良种场的农家乐出租给周林,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合同期为8年,年租金为3万元。违约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周林付清第一年2013年租金3万元,押金1万元,2014年1、2015年、2016年租金未付。原告马传苓当庭提供2015年10月27日周林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周林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欠马传苓蔬菜大棚承包款如付不清所有新添设备归马传苓所有,如不履行合同自动终止。原告马传苓当庭提供2016年4月1日,周林的第二份承诺书,承诺欠马传苓承包费20万元,违约金5万元,共计25万元,计划于2016年7月付5万,到12月底每月付5万,直至付清所欠款项,如未付清逾期院内所有建筑归马传苓所有,如不履行承诺合同自动作废,并付清合同内租金。2016年5月25日周林意外死亡。另查明,2017年7月5日本院受理的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仁树、周旭阳、周可彦、张利平、许正杰、蒲云川、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29日,被告唐仁树、周旭阳、周可彦声明放弃继承,在声明书中声明自愿放弃周林投资建设的坐落在良种场”聚贤农庄”的所有设施等。故对财产无权主张。再审申请人唐仁树提出再审申请,也未提供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仁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晶   辉代理审判员 魏   若   雯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0一七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阿热艾·巴合特别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