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光希杜长好与杜光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长好被执行人杜光希本院在执行杜长好与杜光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2017)豫05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光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光希的银行存款10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曙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