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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54号申请人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航天路23号。法定代表人罗开元。被申请人张奎,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奎3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