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社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513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才、唐迟,华商银行工作人员。被告:陈社英,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社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