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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宝富与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宝富,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曹宝富,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汀南路4005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玉富与被执行人上海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宝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