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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建成与赵永军、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成,赵永军,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015号原告:赵建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沂市第三中学教师,住新沂市。被告:赵永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告:赵伟,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沂市农机局职工,住新沂市。原告赵建成与被告赵永军、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建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建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赵建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