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建成与赵永军、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成,赵永军,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015号原告:赵建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沂市第三中学教师,住新沂市。被告:赵永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告:赵伟,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沂市农机局职工,住新沂市。原告赵建成与被告赵永军、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建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建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赵建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