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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文孝、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孝,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孝,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山国际汽车城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孝与被执行人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3日向金融机构和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其公司员工张学名下存款15万元,并于2017年7月24日轮候冻结。2017年6月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