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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陈丰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陈丰容,穆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田志刚,行长。被执行人:陈丰容。被执行人:穆冠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丰容、穆冠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河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丰容、被告穆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54373.19元以及利息17514.46元;二、被告陈丰容、被告穆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于2011年8月3日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1887.65元及利息,但均没有执行到位,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7年3月23日,我院依职权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现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发现两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十四个账户内共有存款1600余元,经告知申请人因数额太小其放弃扣划。经向东营市不动产局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两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71887.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两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河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