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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陈雷、陈蕊、陈作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陈雷,陈蕊,陈作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陈蕊。被执行人:陈作库。关于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陈雷、陈蕊、陈作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永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陈雷、陈蕊、陈作库给付借款本金3600000.00元及其它款项共计381660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瑞驰实业有限公司、陈雷、陈蕊、陈作库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吉永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