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单红英、马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英,马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单红英,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洪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单红英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