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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陈天德等与张殿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陈天德,张殿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147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住所地商丘市中州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德,职务经理。原告:陈天德,男,汉族,1953年2月16日出生,系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法人,住商丘市。被告:张殿立,男,汉族,成年人,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陈天德与被告张殿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方提供信息,无法确定被告张殿立的基本情况,属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康达车辆厂、陈天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