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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进贤、马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贤,马云鹏,马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刘进贤,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39195411240033。被执行人马云鹏,男,1985年出生,回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马二云,男,1983年出生,回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刘进贤与马云鹏、马二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云鹏、马二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进贤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云鹏、马二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云鹏、马二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进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云鹏、马二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进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