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康佐义申请执行刘云芝、刘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佐义,刘云芝,刘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恢57号申请人康佐义。被执行人刘云芝。被执行人刘亚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