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兆玲、曹碧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兆玲,曹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潘兆玲,女,汉族,居民,1963年6月15日出生,地址:寻乌县,被执行人曹碧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66年6月2日出生,地址: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兆玲与被执行人曹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73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碧清返还申请执行人潘兆玲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曹碧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曹碧清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曹碧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碧清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曹碧清在寻乌县长宁镇城东大道36号一栋房产,申请执行人潘兆玲同意由被执行人曹碧清自行变卖,现将房款已缴于本院标的款账户,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潘兆玲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