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国良、常代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良,常代启,常恩见,常恩乐,李怀忠,李凤朝,李万博,周军利,范庆虎,王月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51号申请人周国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代启,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恩见,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常恩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怀忠,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凤朝,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万博,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周军利,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范庆虎,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月书,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周国良与常代启、常恩见、常恩乐、李怀忠、李凤朝、李万博、周军利、范庆虎、王月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丁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