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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585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 被执行人钱军,男,51岁,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钱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