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中元、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元,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元,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中元与被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中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432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