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锦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黄祖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8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