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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武刚、周淑平、董书峰、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刚,周淑平,董书峰,王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武刚,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屯村。被执行人:周淑平,女,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屯村。被执行人:董书峰,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屯村。被执行人:王宗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武刚、周淑平、董书峰、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武刚、周淑平、董书峰、王宗军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武刚、周淑平、董书峰、王宗军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