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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正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796号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昌森,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被告:李正坤,男,汉族。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战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