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云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704号原告: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幸福路北四巷70号。法定代表人:舒跃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女,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二巷5号楼4单元301号。被告:白云强,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333号红光山尚德苑小区********室。原告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贺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