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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胡建秀、赵大龙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秀,赵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建秀,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赵大龙,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秀与被执行人赵大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大龙所有的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庄支行916×××33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大龙所有的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庄支行16×××333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