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刘树华、郑毅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华,郑毅龙,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树华,女,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郑毅龙,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林燕,女,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毅龙、林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毅龙、林燕2738.927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