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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保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杨保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271号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东武庄。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爱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杨保民,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杨保民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爱平、被告人杨保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关于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杨保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保民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杨保民支付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人民币794617元及逾期违约金。本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杨保民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保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杨保民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杨保民银行账户上有大额现金交易记录;查封杨保民所有号牌为豫K×××××五菱牌小型客车、号牌为豫K×××××开瑞牌小型客车,杨保民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3000(已缴纳)元后仍拒不执行。2017年8月3日,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杨保民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提起刑事自诉。到案后,被告人杨保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协议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保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控告书、沁阳市公安局的答复、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2016)豫088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8民终11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执行委托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明细、罚款决定书、搜查令、拘传票、车辆查询结果、执行笔录、执行措施审批表、送达回证、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周转凭证、领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杨保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杨保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保民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协议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杨保民已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罚金。根据杨保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保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慎锋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陈伟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