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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29号赵某某、汪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旬阳民初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某某拒不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已为赵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9月16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