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温岭市迷迪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温岭市迷迪鞋厂,李学祥,周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6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97693。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被执行人温岭市迷迪鞋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池里村二环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L25472453。法定代表人李学祥。被执行人李学祥,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周雪芳,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迷迪鞋厂、��学祥、周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6)浙1081民初94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迷迪鞋厂、周雪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2871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温岭市迷迪鞋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被告李学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执行人温岭市迷迪鞋厂、李学祥、周雪芳应支付诉讼费8123元、申请执行费43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