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荆小红与裴豪庆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小红,裴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荆小红,男,汉族。被执行人裴豪庆,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94.64元,案件受理费2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裴豪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裴豪庆处执行回案款3521.64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荆小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