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华、俞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俞文辉,陈晟昊,卓燕玲,黄永春,永安市白云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6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XX华,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俞文辉,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晟昊,男,1972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卓燕玲,女,1974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永春,男,1973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白云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XX华,经营场所永安市火车站广场综合楼下**号店及*楼。工商注册号35048160008064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XX华、俞文辉、陈晟昊、卓燕玲、黄永春、永安市白云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14572元,由XX华、俞文辉、陈晟昊、卓燕玲、黄永春、永安市白云宾馆承担。因XX华、俞文辉、陈晟昊、卓燕玲、黄永春、永安市白云宾馆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XX华、俞文辉、陈晟昊、卓燕玲、黄永春、永安市白云宾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57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57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