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4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186号之二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840925,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树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1002民初4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