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新蔡石油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新蔡石油分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731号原告:宋秀英,女,汉族,1943年7月9日出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系原告宋秀英侄女。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新蔡石油分公司。住址地:新蔡县驻新路三里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92X7。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宋秀英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新蔡石油分公司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秀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红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石油公司���放抚恤金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宋秀英丈夫高天保是被告单位退休职工,于2015年7月去世,根据有关规定死亡抚恤金应由原渠道解决。高天保去世前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新蔡县社保所发放,另一部分(每月450元)由被告发放。现在,本应由被告发放的抚恤金9000元,被告拒绝支付,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新蔡石油分公司辩称:对于离退休工人,丧葬费、抚恤金应当由人社局发放。劳动部门文件显示所有抚恤金已发放完毕,已与石油公司无关。关于原告提交的工资本证据,是由我公司为离职员工每月发放450元补贴,并不是发放工资。本院认为,原告宋秀英丈夫高天保是被告单位退休职工,高天保从新蔡县社保所领取养老金后,已不存在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石化股份豫人(2005)9号”文件,被告单位石油公司为高天保每月发放450元属于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并不是工资。同时原告宋秀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单位没有足额为高天保缴纳养老保险金,致使高天保在新蔡县社保所少领取了450元养老金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高天保2015年7月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应由新蔡县社保所发放。目前,高天保的丧葬费、抚恤金新蔡县社保所已发放完毕。故原告宋秀英起诉被告新蔡石油分公司发放抚恤金9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秀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明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