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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元元与刘利民尹海霞、李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元,刘利民,尹海霞,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元被执行人刘利民被执行人尹海霞被执行人李超本院在执行刘元元与刘利民,尹海霞、李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