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亚、谢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谢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谢明清,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亚与被执行人谢明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明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亚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明清归还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明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明清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0000元,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标的:110000元,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赣0828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