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解某、宋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宋某1,宋某2,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解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8603071370。申请执行人解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8603071370。被执行人宋某1被执行人宋某2,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赵某1,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赵某1,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赵某2,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赵某2,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宋某2,地址定州市。伟解某伟宋某1坤宋某2坤赵某1祥赵某1祥赵某2欢赵某2欢宋某2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宋某1坤宋某2坤赵某1祥赵某1祥赵某2欢赵某2欢宋某2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解某伟解某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宋某1坤宋某2坤赵某1祥赵某1祥赵某2欢赵某2欢宋某2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解某伟解某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宋某1坤宋某2坤赵某1祥赵某1祥赵某2欢赵某2欢宋某2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解某伟解某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