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利申请执行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利,安塞锐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利,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西沟行政村王庄村001号。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安塞区中学家属楼二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张振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前街城南社区医院。被执行人谷锐,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真武洞前街城南社区医院。系张振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利与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国、谷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已被本院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安塞锐泽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的存款513305元(其中借款本金及利息499000元、诉讼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38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