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李勇、陕西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翠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明,李勇,陕西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翠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锦园小区门面房2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奕夫,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远翠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法定代表人:幕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李勇、陕西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远翠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房产正由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中,我院已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2413447.02元,利息16079.59元,罚息49.13元,复利33.73元,案件受理费2901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