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常宏里17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其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龚祖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