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7950熊红子与薛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子,薛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950号原告:熊红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咪,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熊红子与被告薛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熊红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红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熊红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