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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葵与被执行人吉木尔虎、丰龙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葵,吉木尔虎,丰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44号申请执行人:黄葵,女被执行人:吉木尔虎被执行人丰龙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葵与被执行人吉木尔虎、丰龙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力支付案款,与申请执行人黄葵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葵于2017年9月16日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