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学孟、吕晓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孟,吕晓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孟,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吕晓才(又名吕宗才),男,汉族,现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孟与被执行人吕晓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4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念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