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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永清、宜城市天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清,宜城市天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清,男。被执行人宜城市天赐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永清申请执行宜城市天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6**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