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万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万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银政,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万恒,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万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万恒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晋0623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万恒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刘万恒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平秀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