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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仁志与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志,江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安仁志,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江兴平,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0522民初1076号安仁志申请执行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江兴平欠申请人借款25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5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7.5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依照《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2017)川0522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江兴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安仁志孝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启海审判员  任卫强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