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7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柏街57号。法定代表人:王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钱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9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