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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道兴与纪士玮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道兴,纪士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279号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何道兴,女,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系察布查尔县城镇居民,住该县。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纪士玮,男,193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察布查尔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该县。再审申请人何道兴因与被申请人纪士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对本院(2016)新40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道兴申请再审称:1、撤销本院(2016)新40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察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两分宅基地约240m及8间房子的产权过户给再审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补偿给被申请人80652元;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和再审的全部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二审法院对财产的分割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条公平的原则,《婚姻法》第3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之规定的立法本意。1、申请人要求分割的2分宅基地约240m。及8间房子,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宅院内被申请人婚前房屋完全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审以因该宅院内还建有纪士玮婚前房屋为借口,是个法律上的”伪命题”,偷换了申请人只是主张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被申请人婚前房屋混为一谈,找不办冤假错案的理由。2、被申请人退休工资4000元/月,还有婚前财产,条件远远优越于申请人,申请人才1900元/月,其他地方没有任何房子,条件明显不对等。一、二审法院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判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偿80652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照顾女方原则。退一万步,法院也应该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平均分割,让申请人居有所屋,拆迁征收能够得到合理补偿,老有所养。本院审查认可(2016)新40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何道兴所主张的房产系纪士玮所在单位于1989年出售给纪士玮5间公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纪士玮与何道兴结婚后又在该宅院陆续建房,并办理了宅院的土地使用证。因该宅院内建有纪某婚前房屋,根据上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将双方诉争的房屋及宅院判归纪某所有,由纪士玮按诉争房地产评估价的50%给付何某相应的补偿,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何道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何道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志 坚审判员 张 全 兴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