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高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高振会,王云,刘玉忠,刘焕菊,王春雷,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被执行人:高振会,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云,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玉忠,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焕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任吉军等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88.86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执16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