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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伟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凤,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凤,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王秀凤与李伟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8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王秀凤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2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秀凤释明被执行人李伟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秀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伟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