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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程洪跃与乔广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跃,乔广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122号原告:程洪跃,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广富,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彩霞、闫巍巍,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跃与被告乔广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洪跃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洪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洪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程洪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