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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圈与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圈,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425号原告:常圈,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8876934M。法定代表人:李松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源,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常圈与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常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圈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