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圈与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圈,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425号原告:常圈,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8876934M。法定代表人:李松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源,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常圈与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常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圈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