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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伦文、李可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伦文,李可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9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伦文,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可盛,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伦文与被执行人李可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还到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  俊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来源: